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
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已在国税机关登记或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三证合一”)的试点纳税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社会信用代码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在停业期结束后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登记确认。
(四)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有欠税或有未缴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清缴欠税、缴销发票和解除认定后,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提供建筑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试点纳税人设立的项目部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发票管理
(一)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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