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代收暂行办法
2012.04.25 州工发〔2012〕11号
第一条为推进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5号)以及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工发[2007]22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湘西自治州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企业和承接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含临时工人工资),并按照工资总额2%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