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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0.05 辽地税个〔1997〕2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第一条:《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暂定为500/月;从业人员工资的扣除标准暂定为300元至500元。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并报省局备案。第六条中的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和私营经济税收征收,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暂定为500元/月;从业人员工资的扣除标准暂定为300元至500元。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开办费的扣除,我省定为从个体户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

三、《办法》第十六条关于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原则上一次摊销。一次购入价值5000元以上的,要按照五.五摊销法执行。

四、《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