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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人运费抵扣进项税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人运费抵扣进项税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11                                                                    晋国税流发〔199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增值税纳税人运费抵扣进项税额审批管理办法》经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并经省国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增值税纳税人运费抵扣进项税额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关于运输费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和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从事运输业务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即混合销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购买,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不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货物价款和运费全额合开运输发票的,应就运费发票所列的金额按规定全额补交增值税。对购货企业取得此类运费发票也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条:对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省税务局晋税征发(1994)第33号通知规定使用《山西省公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汽车零担货票》以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按规定购领,使用运输货票。原运输发票须加盖发票查验章的,亦可继续使用。

第三条:对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按照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上所注明的运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