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25 鄂国税发〔1998〕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改革六个配套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本省国家税务机关决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分类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对一般纳税人按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管理质量、纳税意识高低、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程度等不同情况,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进行管理。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甲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固定的办税人员。能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拥有产权。
4.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能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纳税申报率为100%,申报准确率在98%以上,按期入库率在95%以上。
5.自觉履行纳税义抒,按期缴纳税款,如遇特殊困难,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入库手续。审查年度未发现偷、骗、抗税行为。
6.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缴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无发票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丙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无正当理由,税负明显偏低或连续三个月以上零申报、负申报,有偷税嫌疑者。
2.财务管理和纳税意识较差,申报准确率和按期入库率在90%以下,或不按期缴纳税款,遇特殊困难不按规定申请和办理延期入库手续的。
3.流通领域的挂靠公司、承包公司。
4.认定的临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违反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
(三)不符合上述甲类、丙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乙类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五条 对不同类别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稽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甲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申报只需报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费用)抵扣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可按本汇总填报《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凡列入此类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和报税,其它方面仍按防伪税控的规定执行。
2.发票供应。纳税人须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年审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依照核定种类、数量购领专用发票,同一类别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一次可发售二个月的用量,实行验旧购新。但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仍按该系统有关规定办理。
3.稽核检查。全年下户税务稽查一般不超过一次(举报案件除外)。
4.纳税人如遇特殊困难,申请临时缓交税款的,应予优先办理。
5.单位及办税人员有优先列入年度“纳税先进单位”、“纳税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的资格。
(二)乙类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