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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24 鄂地税发〔2000〕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7]146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地税机关在企业破产程序中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破产法》第24条第2款“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及《意见》第50条“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 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之规定,地税 机关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一旦被人民法院指定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地 税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破产清算组的有关工作,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二、税务机关作为代表国家的企业税收债权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债权是否得到公平清偿。根据《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