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26 湘国税函〔2001〕3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第二、三、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01号
)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结合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现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的适用范围
《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除第二条规定的适应范围外,凡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设立的地(市)级信用联社、省级信用联社了民可比照《实施办法》执行。
二、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审批和固定资产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为:1、基建项目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联社审批;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市、州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审批。2、购置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和软件开发、购置费),必须按照固定资产购建报批程序,报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3、购置运钞车必须报经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购置工作用车价值在15万元(含购车费用)以上的,需报经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5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市、州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己超过50%,原则上不得再购建固定资产,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购建大、中型计算机网络、金库、房屋、建筑物的,必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固定资产(不含购车)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否则,新增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农村信用社截止到2001年底止的因定资产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固定资产净收入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己超过50%的信用社进行认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认定的固定资产所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认定情况由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于2002年2月底以前上报省国税局和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信用社固定资产认定情况表见附表1)
三、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审批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内部管理办法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含装修费)支出。要注意区分固定资产修理费与改良支出的界限,并进行不同的税前扣除处理对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在10万元以上的,需在装修实施前按审批权限有向主管税务局书面报告,并附工程预算表。待工程完工后,填报"固定资产修理(装修)费审批表"(见附表2)并附经中介机构或市、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决算,经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具体审批权限是:信用社发生的修理(装修)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10-50万元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市、州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县级联社购建办公用房的处理
(一)县联社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购建办公用房,属于为实现联网结算、通存通兑、资金调配等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计算公式如下:
应向基层信用社分摊的办公用房购建费用=直接为基层信用社服务的办公用房面积÷用房办公总面积×投资总额
(二)联社直属营业部与联社办公用房在一起的,应按其使用面积分摊相应的购建费用,联社购建的不是为基层信用社服务的服务设施所需的费用,联社营业部也应按其使用面积分摊相应的购建费用,联社分摊的购建费用不得再分摊给其他信用社。
(三)信用社按规定上交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县联社可将办公用房每年应提取的折旧额,按出资额分摊给出资方,其中,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分摊的折旧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计算公式如下:
应向基层信用社分摊的办公用房折旧费用=基层信用社出资额÷投资总额×年折旧额
(四)县联社以前已经购建但尚未进行税收、财务处理的办公用房,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规范。县联社应本着节约和实用的原则购建办公用房,切忌不切实际地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