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11 晋国税流发〔1995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二、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市陆续反映了增值税方面的一些问题,根据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经研究,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中残疾人认定标准问题。

  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指“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具体认定标准我省统一为:

  1、视力残疾者:(盲)包括:

  (1)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10度。

  2、听力、语言残疾者:(聋、哑)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1)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2)听力丧失,但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其中,听力残疾又分:一级聋: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等于或大于91分贝。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71―90分贝。

  3、肢体残疾者:包括:

  (1)四肢在不同部位残缺,或上肢残缺,但借助器械能够补偿部分功能。

  (2)偏瘫或双下肢截瘫,但上肢及手尚保留部分功能。(3)单肢或单肢以上功能碍障。(4)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45度。脊椎侧凸于大于30度。(5)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3厘米。(6)单侧姆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或五指中任缺损三指。(7)单侧仅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其它部分。(8)男性身高低于1.3米,女性身高低于1.2米的侏儒。

  此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是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的福利企业。

  二、建安企业施工结束后出售剩余材料的征税问题。

  建安企业施工结束后出售的剩余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煤矿在技改和基建期间销售工程煤征税问题。

  对煤矿在基建期间销售的工程煤,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煤矿在技改期间销售的工程煤,应按规定纳税,但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部分货物中途采用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期初库存的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生产部分货物中途采用简易办法依6%征收增值税后,其已计算分离税款的期初存货应还原为含税的期初存货,具体还原步骤为:

  (1)计算按6%计征税款货物占全部货物的比例。即:1-5月份按6%计征税款的货物销售额/1-5月份全部货物销售额×100公式(1)

  (2)计算需还原的期初存货数:需计算还原的期初存货数额=全部货物期初存货×1―5月份按6%计征税款的货物销售额/1-5月份全部货物销售额公式(2)

  (3)计算需还原期初存货对应的已征税款需计算还原期初存货对应的已征税款=需还原的期初存货数/全部货物期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