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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餐饮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餐饮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1.12.20 武地税发〔200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地方税收征管,市局于一九九八年相继制定了若干“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办法和措施,对这些行业实行了定额统一发票与收入结算凭证相结合的双重税收控管办法,对有效地控管餐饮业的营业收入,防止税源流失,加强税收征管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私营餐饮业的迅速发展和壮大,现行征管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相适应,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局制定的“依法管票、以票控税”的征管办法,进一步提高对餐饮行业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强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特制定如下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应私营经济发展的要求,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对我市餐饮业户中,凡属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性质的企业一律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精神,对其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财税〔2000〕91号)的办法执行。

二、严格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对餐饮业户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其财务核算状况和税务机关对其经营情况和营业收入的控管程度,相应核定为查帐、核实和定期定额(“双定”)三种征收方式。征收方式一经核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作变动。个别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进行核定。

(一)查帐征收

1、凡财务核算制度健全、收支凭证完整、合法、真实,按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要求使用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并能正确、真实地核算、反映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盈利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为查帐征收方式。

2、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性质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3、对核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应严格审核把关。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统一填写《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餐饮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税政科审核把关。对按照规定程序核准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名单,还应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4、对核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进行抽查,如发现其财务核算不真实的,应立即取消查账征收,重新核定相应的征收方式。对有意弄虚作假的纳税人,还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对由于税务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税款征收方式核定有误和税收流失的,将依照《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二)核实征收

1、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经营有一定的规模(年纳税营业收入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基本能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要求使用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税务机关对其营业收入大部分能够有效控管的业户,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为核实征收方式。

2、实行核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统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