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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06.11 湘国税函〔2002〕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省局补充内容第四条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省局补充内容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市、州内跨县、市经营的,如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报市、州局审批;在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报省局审批。

二、加油站无论是否汇总纳税,均必须按本令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并在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本令第十条的规定,待国家税务总局将软件开发完成后,另行布置。

四、本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如油票等)的征税问题,为有利于税收征管和纳税人财务核算,根据纳税人不同的财务核算情况,分别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