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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8]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