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07 晋国税发〔200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转发第一条(一)、(二),第五条(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一)、第一条(二)、第五条(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要求如下:

  一、征退税岗位设置。县级局、分局各征税部门设征税岗位,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管理工作。地市局原则上在流转税科设退税岗位。个别退税额大、户数多的县、区局,地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局设退税岗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工作(除大同、长治、晋城局外)、太原市局由涉外分局、其它地市局由所得税科负责。地、市退税部门设单证对审、机审、复审、终审岗位,负责审批。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设征税岗位。退税岗位设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出口退税登记。对新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进出经口营权但有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间到地、市局退税机关直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地、市局要对出口企业按编号规则进行登记(附件一:《出口企业编号规则》)。对有或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生产企业,凡在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已办理过出口退税登记和临时退税登记的企业,要在3月底以前到地、市局退税机关进行注册,不再重新办理退税登记。

  三、申报资料。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岗位办理增值说纳税及"免、抵、遐"税申报时,除提供《操作规程》规定的资料外,还适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附件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操作规程附件六)。生产企业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也要将此两附表连同其他应提供的资料装订成册,进行申报。

  四、资料报送。

  各地、市退税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局上报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操作规程附件八)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明细表》(附件三)

  3.《××地、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汇总表》(附件四)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附件五)

  省局根据各地、市上报的资料,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操作规程附件七)在使用过程中,落款应为××地、市国家税务局。

  五、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再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销售给外(工)贸企业的出口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地、市退税部门,要按照计会部门的要求,向同级计会部门报送计会报表,以保证准确、及时反映收入情况。

  七、所需表式由各地、市自行印制。

  附件:1.《出口企业编号规则》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明细表》(略)

  4.《××地、市免、抵、退税汇总表》(略)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