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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24                                             晋国税函〔2004〕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提升税收管理水平,针对我省部分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及维修服务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维修。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加油站需在一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维修报告后,一日内向维修服务单位下发加油机税控装置维修传递单(具体维修程序仍严格按晋国税函[2004]368号文件执行),维修服务单位接单后五日内维修到位,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维修报告。

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现故障,加油站逾期不报告,造成加油机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按本站上月最高加油枪出油量核定定额并予公开。

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现故障,加油站拒不维修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责令限期维修,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供发票;逾期仍不维修的,由主管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