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税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7-07 晋地税函〔2006〕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表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我省地税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为目标,认真履行地税部门应尽的职责,切实抓好《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的落实,通过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试点工作,让更多的纳税人拿到完税证明,从而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树立地税部门服务纳税人的良好形象。
二、试点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经研究确定,太原市地税局、晋城市地税局(含所辖的县区局)为省局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试点单位;其他市局要选择一至两个县(区)局为本系统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试点单位。
三、试点单位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鉴于目前给所有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条件尚不
成熟,现阶段试点单位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为:
(一)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二)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
(三)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要求的纳税人。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