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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0.13 晋地税流字〔1995〕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通知。

附件:

山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有效地堵塞漏洞,并规范对个体资源税的征管,根据资源税法规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条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未税矿产品资源税,并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单位,为资源税的委托代征单位。

受托代征资源税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按代征要求代征资源税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收购个体及个人出售的矿产品,凡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源税已税凭证或销售数量超过已税凭证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第四条对出省矿产品应缴未缴的资源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凡货主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或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源税已税凭证的矿产品或数量超过已税凭证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应纳资源税

第五条对于比较集中的个体采矿者以及无证和不定期开采的个体采矿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资源税

第六条资源税已税凭证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八条代扣代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