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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所属信用社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所属信用社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03 渝国税函〔2003〕6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调整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批函》(重信联函[2003]9号),请求对所属区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含所属信用社)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比例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39号)规定及各农村信用联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复,在沙坪坝区农村信用联社等28个农村信用联社(详见附件)由职工个人负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同比例的条件下,同意从2003年起,其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规定比例(详见附件)内为本企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重庆市农村信用社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序号     单位名称     住房公积金比例

1   沙坪坝区农村信用联社    15%

2   重庆市联社城郊营业部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