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09 晋国税流一发〔199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晋财法〔2024]6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78号
《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按照
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
通知补充规定的范围掌握。在具体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出具主办单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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