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年9月1日 并地税发〔2009〕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销售不动产和
建筑业税收管理,结合我市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现就我市销售不动产和
建筑业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市区范围内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后,纳税人在我市六城区及民营区范围内提供
建筑业劳务的,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二、税务机关在代开
建筑业发票时,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同时按2.3%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列情况代开发票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