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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9〕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经济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以前年度符合清算条件项目的清算要求
(一)关于清算的组织领导和时间要求。
对2009年7月底以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清算管理力度,主要领导对清算工作要加强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在今年年底前,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算审核。清算审核结束后各市局要在12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局,省局将对此项工作予以通报。
(二)关于清算资料的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清算资料要向纳税人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要求纳税人在10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资料重新补报。
(三) 关于税务中介机构参与清算鉴证的规定。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必须是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省级税务机关核发的执业证书并纳入监管,年检合格,职业税务师超过5人,年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近3年执业质量好、内部管理规范且能照章纳税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地税局每年审核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不在公布名单之列的暂不得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进行鉴证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 国税发〔2007〕132号)的要求,对清算项目的总体情况、不同用途房地产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并由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在鉴证报告上签字盖章。对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资格,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