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生猪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1月12日 益国税函[2008]25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生猪经营
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生猪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经营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委托代征税款的通知》精神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收购销售生猪和收购宰杀上市销售白肉的单位和个人,为生猪经营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生猪,免征
增值税。
第三条 凡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其进项税额凭国税机关印制发放的收购发票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予以抵扣或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计算抵扣;其他纳税人征收率4%,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为便于计算,也可实行定额征收,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地市场上白肉的零售价格,制定同一县(市、区)内统一的征收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局自行确定。
未达
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要做好认定审批工作,不缴纳
增值税。
第五条 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收购(购进)生猪,凭下列开具的合法发票进行抵扣。1、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2、出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农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3、出售方属于偶然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个人的,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抵扣;4、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由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
凡未按规定取得上述抵扣凭证的,一律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六条 征收方式 :1.对账务健全从事生猪经营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2、对账务不健全从事生猪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3、对实行定点屠宰的,由政府核定的定点屠宰场(所)或食品站实行委托代征;4、对非定点屠宰、分散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5、对临时经营生猪的业户,在其实现销售后,就其销售收入实行按次征收。
第七条 县(市、区)局需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委托代征税款的通知》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审批工作,签订代征协议书,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税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认真审核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的资格及条件,明确权利和责任,定期核实检查代征税款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