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中介机构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效率,规范中介机构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和代征税款,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精神,我省决定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并代征税款。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申请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批准并已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
(二)年审合格;
(三)有符合开展代开发票业务的经营场所和相应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具备较高税收业务素质的从业人员。
二、中介机构代开票资格认定和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所在地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代开发票申请,填写《江苏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中介机构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3、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从业人员名单;
5、其他说明性材料。
(二)每个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委托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市区不得超过2个,每个县(市)至多1个。在一个市、县范围内,代开票纳税人低于50户的,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
(三)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核准,中介机构取得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资格后,方可代开发票。
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有代开发票资格的中介机构,其《江苏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表》及附报资料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备案。
(四)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必须与中介机构签订有关委托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协议书,明确代开发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及代征税款的种类、计征方式、完税凭证的管理等,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同时在省局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委托代征单位登录。
(五)中介机构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代开票和代征税款的行为。
(六)对经批准具备代开票资格的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在每年年底前进行。
三、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货运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货运发票,不得自行扩大货运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开票点。根据开具发票用量到地税机关领用货物
运输业发票,再发放到各开票点。中介机构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登记制度。
领用发票实行验旧换新制度,经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新票领用手续,原则上领用数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单位专用章。代开票单位专用章由省辖市地税局按照总局规定的统一印模刻制、发放。
(三)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时,必须先征税款,后开发票。对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要求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中介机构根据减免税批复免征相应税款,开具发票,并将减免税文书复印件归档。
(四)中介机构应按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按照规定的税种、税率征收税款。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按代征税款限期限额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解缴税款,不得与中介机构的其他业务应缴税款混合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