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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的公告【全文废止】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一、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 业

核定征收率

工业、商业

1.5%

交通运输业

1.5%

邮电通讯业

1.5%

文化体育业

1.5%

建筑安装业

1.5%

服务业

1.5%

娱乐业

1.5%

其它行业

1.5%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所得项目

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房屋

住房

1%

经营性用房

2%

个人转让无形资产

1.5%

个人转让其他财产

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 娄地税发[2013]31号)第五条同时停止执行。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0日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