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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农业厅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农业厅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01 鄂国税发1999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免税条件而申请免税的,均应实行抽样送检制度。各饲料生产企业首先应向县(市)国家税务局和饲料办提出抽样送检的申请,经初审后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和饲料办共同组织对其饲料产品进行抽样;并在样品袋上贴附两部门盖有印章的封条,然后报送市州饲料办,报送时应将工商部门核发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产品标签和《湖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并附上。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饲料办应将本辖区内的企业材料集中进行审核,并在《湖北省饲料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中签署初审意见,报送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样品送到由省国家税务局、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共同指定的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

二、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应对抽检的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严格把关,经检验后应开具《湖北省饲料产品认定报告》(式样附后)。检测收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

三、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饲料办将本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的《湖北省饲料产品认定报告》集中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