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事务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9-18 青国税函〔2007〕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外商投资行政服务大厅(现设丰合大厦)是我市为外资企业提供行政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我市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标志。为了贯彻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与完善外商投资行政服务大厅的行政服务功能,提高为外资企业的服务水平,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外商投资行政服务大厅国税事务处办理市内八区外资企业设立税务登记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业务范围
自2007年9月24日起,凡到外商投资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手续的市内八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的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到国税事务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对其他外资企业各单位仍按原规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
二、税务登记证件及票证等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及票证等资料,统一由市南国税局提供,具体项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税务登记表;
(四)与外资企业有关的各种办税明白纸。
三、工作程序
(一)税务登记附送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资料审核
国税事务处受理、审阅填报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加盖“国税事务处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凡是逾期进行税务登记的,国税事务处可不予受理,纳税人需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