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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常德市外出外来经营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常德市外出外来经营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1年5月13日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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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常德市外出外来经营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常德市外出外来经营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纳税人外出(外来)经营地方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外来)经营是指纳税人跨区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外出(外来)经营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在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前,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附件1 ),经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初审、区县(市)局(分局)征管科(综合业务科)复核、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税服务厅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附件2)。
  第五条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规范《外管证》字号(附件3),各区县(市)局(分局)独立编号,按照规范格式打印,并加盖区县(市)局(分局)行政公章。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外地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经营合同等)。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外管证》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填开。《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外出经营确需超过180天的,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原核发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重新申请续开《外管证》。
  第八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或外出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外管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到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后,办理缴销手续。
  第九条 外来经营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经营地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受理、调查后,提出意见,上报区县(市)局(分局)征管科(综合业务科)确认。
  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报验登记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其所持证明作废。
  第十条 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