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17 鄂地税发〔1998〕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鄂地税发〔1999〕262号)规定,暂停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股份制、联营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了加强对股份制、联营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股份制、联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地方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省政府鄂政发[1998]33号文和财政部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企业资产以股份形式构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经济组织。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公司。
联营企业是指生产资金归联营各方共同投资,由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联合经营而形成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我省地方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具体是指: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包括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互参股、投资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
地方和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
第四条 股份制、联营企业的参股、投资比例按以下办法计算:
地方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地方参股、投资比例按地方政府资金、资源投入、地方税、费优惠形成的投入、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地方事业单位、个人的投资所占股份制、联营企业的总股本或总资产的比重计算。商业性信贷资金不能作为股本或资本金列入股份制、联营企业计算参股、投资比例。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参股、投资比例按各方实际投资(投入)额占总股本或总资产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