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30 青国税函〔2003〕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3〕15号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研制开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该系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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