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关于山西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10 晋国税征发〔2000〕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市)国家税务局、石油公司:
为了确保我省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税发〔1999〕110号
文件精神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
晋国税征发〔2000〕10号
及晋国税征便字第18号便函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石油总公司负责本公司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税控装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统一向由省国税局指定的代理商购买,有关费用的结算事宜由省国税局指定的代理商与省石油总公司统一结算,各地、市、县(市)国税局不再另行收费。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必须在省国税局的监督下、在各地“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组”的统一领导和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支队的配合下,由省石油总公司负责组织安装,安装费由省石油总公司自负。
三、在安装过程中对各类机械,电脑加油机包括已购置预留接口的加油机,应统一安装由山西省国税局指定的税控装置产品;对拟淘汰需更新税控加油机的,必须使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取得税控燃油加油机制造计量许可证的郑州正星机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制造计量许可证编号:国制00000003;产品型号:
1、CS30J111,CS31J111,CS30D111,CS31D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