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26 晋国税流发〔1999〕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提出的有关
增值税政策执行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解答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问:非电信单位代电信单位售“卡”行为是否征收
增值税
答:对非电信单位代电信单位售“卡”的行为,因其性质属于销售代销货物,应当征收
增值税。
二、问:根据《
增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何种凭据可以认定为是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
答:增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凡是能够证明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的凭据都可以作为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这些凭据主要有:发票、欠帐凭据、出库单、提货单、合同、协议书、自制结算单、代销清单、投资协议、分配股金协议、赠送协议、运输货票,等等。各地对这些凭据的把握应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掌握。
三、问:
增值税日常稽核检查中对查补税款“按照纳税期逐期进行调整”的“逐期”应该如何理解和掌握
答:日常稽核检查中对查补税款“按纳税期逐期进行调整”应理解为按检查期最后月份进行一次性调整,具体调整在下达检查定性文书后完成。
四、问:关于电力生产企业购进小窑煤,按吨煤提取并列入燃料成本中的“加价款”、“引黄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是否征税
答:这三项费用是电力生产企业在购进小窑煤时,按国家规定提取并直接列入燃料成本的专项款,不属于
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