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4年第3号
公告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局公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与原来规定的比例未发生变化),与省局公告一并执行。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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