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14 湘国税函〔1999〕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执行省局《
关于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湘国税函〔1999〕181号
)文件精神,考虑到加油站试运行期申报征收方式的转换过渡以及申报数的必要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加油站在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
增值税实行依据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记录数据征收与核定征收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置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费用与税收处理原则
1、购买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费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扣除;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额扣除。
2、一般纳税人购买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 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
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试运行期间加油站
增值税可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应纳税额必须按确保税收增长的原则掌握,当期核定的应纳税额应比上年同期实际增长10%。 按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记录的数据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期核定税额的,其差额为允许调整数。允许调整总额=购买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总金额-(购置台数×1000+一般纳税人按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
4、加油站
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只在6个月试运行期内进行,试运行期满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按实申报纳税。试运行期内若允许调整的金额调整完毕,应停止核定征收,实行按实申报纳税。
二、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