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28 湘国税函〔1998〕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
增值税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统一、规范全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
增值税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规范全省代管专用发票工作,根据《湖南省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用发票代管工作由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基层征收分局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符合代管专用发票条件的,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代管专用发票。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专用发票代管工作。
第三条国税机关只负责对专用发票代为保管,监督填开,不得代纳税人购买、填开、缴销专用发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由国税机关代管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的C类企业。
2、新开业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3、年审不合格在整顿期间的一般纳税人。
4、发生专用发票违章和违法行为,暂时被收缴和停止供票的企业。
5、多次拖欠税款或有严重欠税行为的。
6、经国税机关考查,认为不具备保管使用专用发票条件的。
第五条对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