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2011年5月26日 娄地税函[201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娄底市地税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娄地税通〔2013〕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项目登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受理条件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需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留复印件,验原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
1、税收管理员调查审核报税务分局;
2、税务分局复核后报各县市区局征管科审核。
(四)预缴税款
1、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所载的合同总金额,依不低于0.5%的比例预缴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所载的合同总金额,依8%的应税所得率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按外出经营合同期限开具,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已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税票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一)严格审核,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