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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2011年5月26日 娄地税函[201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娄底市地税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娄地税通〔2013〕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项目登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受理条件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需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留复印件,验原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
  1、税收管理员调查审核报税务分局;
  2、税务分局复核后报各县市区局征管科审核。
  (四)预缴税款
  1、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所载的合同总金额,依不低于0.5%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所载的合同总金额,依8%的应税所得率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按外出经营合同期限开具,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已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税票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一)严格审核,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