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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9.07.28 湘国税函〔2009〕3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省局补充内容第一条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省局补充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白酒行业消费税检查

(一)检查内容。是否有利用关联企业转移税基、规避消费税以及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执行问题;是否有新欠以及未按规定清缴欠税等问题;是否有未按规定办理白酒消费税税种登记的情况,小酒厂税额核定是否准确,是否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情况等。

(二)检查要求。各地要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白酒行业消费税检查,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上报路径:ftp://各地上传/货物和劳务税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