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6.13 湘国税函〔2007〕3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62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的纳税人,按其实满一年(公历年度)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生产经营不满一年的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期内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
(二)2007年7月1日(含)后的新办企业,采取预计产品销售额比重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三)高新技术产业的纳税人凭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进行认定,纳税人应提供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回,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证书的不得认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一律按高新技术产业进行认定、统计。
(四)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进行资格认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抵退税管理
对设立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
增值税由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
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固定资产扣税凭证的认证和抵退税。总机构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分支机构直接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上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人发生的欠税,要全部结转到总机构统一抵减,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欠税迁移处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逐户核实欠税情况,经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对实行预缴
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上年应预缴税款的平均数均衡入库,2007年7-12月的各月预缴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多缴,如果发生多缴税款的,要相应抵减下一年的应预缴税款。总分支机构新增
增值税款全部由总机构统一汇缴。
各月预缴税款=(上年应预缴税款-本年已预缴税款)÷6
三、关于部门职责
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实施和培训辅导的牵头工作;负责企业资格认定和退税审核;负责在防伪税控系统和综合征管系统中加载企业标识;负责设置企业退税台帐;负责部门协调、信息交换以及相关资料的统计上报。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征管系统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软件升级和系统操作规范的制定、下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