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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16                                              晋国税流发〔1999〕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保障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防止企业改头换面异地申报,省局曾以晋国税流发[1999]8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现根据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意见修订如下: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根据现行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地市国税机关审批。审核审批应在当月完成。

三、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在临时认定期内按照适用税率开具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式认定后需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按规定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确需上防伪税控的,由地市国税机关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四、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核算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乘以税法规定的征收率(以下简称征收率)计算征收;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按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时,按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计算征收。按征收率计算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应逐月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五、上述按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除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正常填列有关栏目外,还应在《申报表》“销项”部分第8项“免税货物”栏上的“空格”中填写“临时一般按率征收”,其中:“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填列,“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列。此行各栏数字不包括在“税款计算”部分“销项税额合计”栏中。

六、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纳税人,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从达到月份起改按正式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同时纳税人要填报《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表式附后),据以对其从开业之日起到正式认定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结算,并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多缴的税金可逐月予以抵缴其应交税金。为核算上的方便,纳税人需在《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