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06.17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为了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4年第3号
)规定,我局制定了《常德市核定
印花税征收比例》,现予以公告。
对采用本公告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高或偏低的个别企业,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湖南省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幅度,并报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
印花税征收比例的通知》(常地税发〔2004〕172号)和《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通知》(常地税函〔2006〕33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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