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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08                                              湘国税函〔20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已于2001年1月1日开征;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意见,车辆购置税暂由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负责代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加强税务机关、交通部门代征机构和公安机关之间配合协调,努力做好征税和协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征机构、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各司其职,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和协助征收工作。税务机关、代征机构要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简称《完税证明》)样本送交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并就《完税证明》的保密措施及鉴别真伪方法等事项进行讲解,使查验岗位的工作人员掌握其要领,以准确识别《完税证明》的真伪;车辆管理机构要把配合税务机关和代征机构做好车辆税征收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在对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时,必须查验《完税证明》,对没有该证明或证明与车辆不符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完税证明》的副本必须在盖章后存入车辆档案。

二、建立信息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