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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7.02 并地税函〔2008〕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拟重新公布和拟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于清理结果目录公告后2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没有重新公布的,原文件自行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宜,切实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车船税减免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的减免税范围

(一)外交车船,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款中对外交车辆的规定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