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3-06-2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09-30)规定,废止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第三条第(一)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决定,我省将于8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为保障我省改革试点平稳过渡,满足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现将
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
增值税应税服务(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
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可以选择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自2013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