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29 湘国税局函〔1998〕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做好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90号
)精神,现将我省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
一、全省各邮电通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
资产损失和流动
资产损失) 均需经过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的财产损失是指纳税成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他 原因造成的资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短缺、毁损、盘亏、被盗、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含无法收回用户的邮电欠费)等损失。
三、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审核确认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邮电通信设备、设施、线路及机器设备资产的毁损损失;
2责任事故造成企业存货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3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4现金及物资被盗损失;
5因债务人破产倒闭或者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应收帐款坏帐损失;
6邮电用户企业倒(关)闭后无法收回的邮电欠费;
7邮电手机的机损失;
8因技术进步而淘汰的邮电设施净损失;
9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报和扣除期限
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
资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同时呈送财 产损失计税扣除书面申请,说明财产损失类型、程度、数量、金额和计税扣除理由。填报《 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见附件1)和《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 关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报的资料后,应及时深入调查核实并签署鉴定审核 意见逐级上报审批。经核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纳税成员 企业纳税年度内当年扣除,不得跨年度扣除。
五、纳税成员企业申报确认财产损失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1属于水、风、火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提供能确认其发生灾害的 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投保企业还需要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2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须提供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能够确认其发生责任 事故的公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