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郴州市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5.09.29 郴政办发〔2015〕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郴州市农村居民建房
耕地占用税征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郴州市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管暂行办法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
耕地占用税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税收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纳税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是指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自用住宅。
第四条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按规定设立唯一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设在乡镇有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耕地占用税,或凭《农村居民建房应纳
耕地占用税保证金存款通知单》(见附件),将应纳
耕地占用税保证金预存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