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08 冀地税发[2000]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娱乐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业纳税人,是指在我省主营或兼营各种娱乐业经营项目,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游艺等娱乐性场所。
第三条 娱乐业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娱乐业纳税人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兼营娱乐业项目的纳税人,应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附载其娱乐业项目、从业人员、经营方式等基本情况;设专帐记载娱乐业收支情况,在纳税申报时单独核算娱乐业项目应纳税收;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对娱乐业纳税人,视其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规模、财务制度健全与否、办税能力、纳税申报的可信度等因素,可分别采取查帐征收、定额征收等方式。
第七条 娱乐业纳税人有义务配合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各种调查、审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其涉税的经营、收入变化情况。
第八条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