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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对营改增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关于地税发票的验旧缴销

2016年7月31日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验旧缴销事宜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地税发票清缴证明》(见附件)。清缴完结地税发票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携带《地税发票清缴证明》才能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国税发票领用事宜。2016年8月1日后该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2016年7月31日后,对所有未按规定期限清缴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