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21 湘国税函〔2005〕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3]153号文件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以前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地方所得税的征、免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根据原《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含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仍可以执行到减免税期满,即生产性企业免征十年、非生产性企业免征五年,期满后按规定征税。
(二)对因亏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