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印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26 川国税函[1997]2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公安局(处)、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重要的商事凭证,也是国家规定的
增值税计税、扣税的法定凭证。
近年来,由于我省
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印章不统一、不规范,给税款抵扣识别工作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与此同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私刻的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了规范、统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章,严厉打击和防范私刻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秩序,保证
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曾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印章问题的通知
》 (
川国税发〔1997〕238号
),对发票专用章的刻制范围、内容、形状、规格和字体等作了统一要求。现对全省一般纳税人申请刻制增值培专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审批手续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发〔1997〕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