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电子申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09 晋国税征发〔1997〕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推进税收
征管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省局曾下发了(晋国税征发[1997]17号)《关于推广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的通知》。一年来各地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不少地方进行了试点,效果很好。同时,省局也进一步完善了系统功能,并将与省局开发使用的税收
征管应用软件联为一体(具体功能及使用说明详见《电子申报系统用户使用说明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税收电子申报系统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领导,加快推广税收电子申报系统进程。推广税收电子申报系统已列入我省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的工作考核范围,作为加快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电子化步伐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务求做好,尽快列出工作计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与省局联系具体推广事宜。
二、经过一年多的开发研制,该系统的各项功能基本能够满足申报、管理、稽核等工作需要,为保证该项工作的统一性,各地不得擅自引进此类设备,也不得再进行软件的开发工作。
&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