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8                                                         湘国税函[2003]227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已取消县(市)支公司(经营部,下同)的会计核算职能,改由市州分公司统一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同时考虑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县(市)支公司为市州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填报《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并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仍保持不变。各市州分公司应将所属县(市)支公司名单在《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项目中进行填报,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各县(市)支公司增值税征收采取按2002年实现的应纳增值税在当地分月均衡预缴,再由市州分公司按月统一结算的办法。各县(市)支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市州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

  县(市)支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支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分公司方可申报抵扣。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县(市)支公司当月应预缴增值税=县(市)支公司2002年应纳增值税÷12市州分公司本级当月应补缴增值税=当月市州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全部销项税额-当月市州分公司统一核算允许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各县(市)支公司当月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