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等工作。要加强宣传解读,深化调查研究,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2019年4月29日
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统筹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计算口径,据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参保地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基数缴费。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后,省人社厅要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分步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分步统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