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30 鄂地税发〔1998〕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7]14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特种行业从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
湖北省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从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2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歌厅、舞厅、音乐茶座、酒巴、咖啡厅、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馆、游泳馆、射击场、游艺场、浴场、桑拿中心、美容、美发、按摩、足疗、健身房、餐厅、酒店、宾馆及其他为顾客提供娱乐、休闲、服务活动等场所的服务、管理人员和经营者。
第三条 凡从特种行业取得各项应税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提成、分成收入、佣金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收入等)的从业人员,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分别按照应税所得适用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简称扣缴人),应依照税法规定履行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特种行业服务人员(不包括取得固定工资薪金性收入的合同制服务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其征收管理采取预扣缴纳和核定缴纳征收方式:
(一)预扣缴纳:由扣缴义务人对服务人员取得的收入按次预扣
个人所得税